北京市政府近日宣布,为基层减负,将下放到乡镇(街道)的20项行政执法职权收回至区级相关执法部门。这些曾被下放的权限包括城市道路管理、城市照明管理、河湖保护管理、与控烟相关的多项行政处罚与行政检查等。此举旨在为乡镇(街道)减负,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。

近半年以来,广东、山西、浙江、河北等多地已陆续收回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执法权限,且各地收回的执法权各有不同。譬如,山西忻州将农产品生产记录、肥料产销、畜禽粪污等相关处罚权收回至原行政管理部门;广东清远收回了对测绘活动、古生物化石挖掘收藏等行政处罚权;浙江象山收回桥面停车设摊、超重车擅自上桥等相关行政处罚权……这些执法权限的调整多是由于“专业技术性强”“执法力量不足”“执法对象少”“认定困难”等,直指“为基层减负”的尚不多见。
收回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执法权,重点不在于“收回”本身,而重在“减负”。这一调整是对去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中有关“制定乡镇(街道)履行职责事项清单,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”的落地执行。
当前,随着社会治理日趋精细化,对执法资源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。为破解县级以下乡镇街道管理“有责无权”的尴尬,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授权县级政府可将一部分执法权下放,同时要求“定期组织评估”“完善评议、考核制度”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各地基层政府普遍面临着“小马拉大车”的尴尬窘境:很多地方对乡镇(街道)考核越发细致,乡镇(街道)干部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、精力应对频繁的检查、排名与通报等,形式主义问题在一些地区较为突出。

向基层“减负收权”是重新厘定乡镇(街道)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过程。通过清单管理,基层政府能够更精准地认知自身职责范围,既明白自己要专心致志地干好哪些工作,让基层事务有章可循、有据可依,也能够避免上级部门随意摊派工作,使基层治理管理更科学、更高效。
今年《政府工作报告》明确提出,“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,切实把面向基层的多头重复、指标细碎、方式繁琐的督查检查考核减下来,让广大干部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到干实事上。”“收权”是一个动态校准基层治理效能的过程,既符合法律规定和基层实际,也从根本上约束部分不规范行使职权可能给基层群众、企业带来的隐形负担与压力。“收权”并非重点,更非终点,关键是要做好行政管理权的无缝对接、优化流程、规范管理,确保收回的职责、职权能够“接得住、管得好、有监督”。
“基层强则国家强,基层安则天下安。”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探索、校准、调整的动态过程。无论是“简政放权”,还是“减负收权”,只有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,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,做到方法得当、执行有力,就能为基层治理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。让基层治理权责在动态调整中,精准抵达每一处民生痛点,筑牢国家治理体系的坚实根基。(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余本鲁)